第五条 资质认定制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本频道摘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核心条款,帮助车主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法律规定,选择正规资质企业办理报废注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办理货车报废注销时,请务必选择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正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切勿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